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刘天珍,女,33岁,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孙仁芳,女,33岁,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江都区仙女镇仁芳日用品经营部个体业主,荣格科技集团的加盟店;李霞,女,35岁,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系荣格科技集团公司销售经理。
案发经过:刘天珍曾在仁芳日用品经营部购买保健产品。2013年3月22日,李霞携带三台数码经络治疗仪至孙仁芳开设的仁芳日用经营部进行指导。孙仁芳遂联系刘天珍。在指导过程中,李霞向刘天珍介绍数码经络治疗仪具有通经络的功效,并对刘天珍使用了数码经络治疗仪,即将数码经络治疗仪贴在手腕内关穴。在此过程中李霞同时要求刘天珍大量饮用温白开水,后刘天珍感觉不适,并有呕吐现象。当日下午,刘天珍再次至仁芳日用品经营部并被使用数码经络治疗仪并继续大量饮用温开水。晚上刘天珍又感不适,并被送至扬州洪泉医院治疗,后转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水中毒;电解质代谢紊乱;癫痫持续状态。”
二、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霞作为指导老师,对原告刘天珍使用未经注册的产品,在指导过程中既未明确告知刘天珍使用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又要求刘天珍大量饮水等不恰当的指导,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孙仁芳作为召集人和指导场地的提供者,未设立该数码经络治疗仪与其经营的产品无任何关系的区别性标志,且在此过程中提供辅助性服务,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对刘天珍的合法损失进行了认定,并判决李霞负担65%的损失,孙仁芳负担35%的损失。
二审:孙仁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孙仁芳作为个体店主,其联系刘天珍到该店接受服务,作为召集人和指导场地的提供者,对李霞在其店内进行的所谓治疗的合法性、适当性应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孙仁芳不仅对李霞的仪器未行审查,且提供烧水的辅助性服务,主观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其行为与刘天珍的损害后果亦有关联。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及法律意义
案件要旨: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意义:该案对于明确个体店主在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的审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个体店主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必须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同时,该案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参考。
综上所述,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它强调了个体店主在提供经营场所进行产品宣传服务时的审查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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