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雷,男,22岁,住江苏省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汪维剑,男,36岁,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朱浦村;朱开荣,男,40岁,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土桥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盐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
事故发生经过
2005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汪维剑驾驶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淼南村道吴庄村旁道路上掉头时,车前轮左侧等处与由南往北行驶的原告刘雷所驾驶的无号牌“爱奇克”电动自行车右侧保险杠等处相撞,致刘雷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责任认定
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5年8月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维剑负事故主要责任,刘雷负次要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费等共计24172元(后变更为112875元)。
被告答辩
被告汪维剑、朱开荣未作答辩。
被告天安盐城支公司辩称,公司从未向被告朱开荣签发过该摩托车保险单证,并发现该保单业务专用章与公司印章不一致,公司与朱开荣就摩托车保险一事从未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法院查明事实
查明被告汪维剑驾驶的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朱开荣。
查明原告刘雷因事故受伤,并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556.70元。
查明被告汪维剑向交警部门提供的摩托车保险单(编号0500064813)为假保单,系由天安盐城支公司设在响水的营销部负责人刘明星伪造并销售。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被告天安盐城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系由天安盐城支公司设在响水的营销部负责人刘明星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刘明星在使用假保单实施犯罪时,是通过营销部的销售门市销售的,且保单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完全一致。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因此,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天安盐城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与被告汪维剑、朱开荣共同赔偿原告刘雷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件启示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营销部的监管,防止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而伪造保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投保人应提高警惕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核对保单信息,确保购买的保险是真实有效的。
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各方当事人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综上所述,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它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交通法规,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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