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诉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小贷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涉及多个关键点和法律问题。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飞达公司
被告:隆兴小贷公司、金创公司
案件起因
金创公司曾起诉隆兴小贷公司、吴国强及飞达公司等,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数额为200万元。法院随后冻结了飞达公司名下的账户。
在金创公司的债权得到清偿后,其未及时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金创公司之后又以隆兴小贷公司、飞达公司为被告提起多起诉讼,共计标的额约1586万元,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令飞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金创公司的该部分债权已得到清偿,债务消灭,因此改判驳回金创公司的诉请。
二、案件经过
一审情况
飞达公司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创公司与隆兴小贷公司共同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给飞达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飞达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
隆兴小贷公司辩称,其配合飞达公司查询并提供了相关的财务凭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金创公司辩称,其提起的诉讼保全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且飞达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与其保全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二审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隆兴小贷公司于2016年3月给付金创公司的1800万元系代偿款,足以证明隆兴小贷公司已将该款项用于偿还金创公司的代偿款。
二审法院还认为,金创公司在明知债务已清偿的情况下,仍向飞达公司追偿,存在明显过错,系滥用诉讼权利。隆兴小贷公司消极应诉,不抗辩、不提供已清偿证据,且认同金创公司的主张,亦存在明显过错。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隆兴小贷公司、金创公司需向飞达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
三、案件结果及赔偿
一审判决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一审判决隆兴小贷公司、金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飞达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7万元,并驳回飞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分析
共同侵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已清偿,但债权人仍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这种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
损失赔偿
飞达公司为应诉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并因恶意诉讼导致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承担了额外的费用。然而,由于飞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所有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部分损失未得到支持。
虚假诉讼
该案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金创公司与隆兴小贷公司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恶意串通进行诉讼,严重侵害了飞达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民事赔偿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足以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之势。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以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五、借鉴意义
加强法律监管
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提高举证意识
当事人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应提高举证意识,尽可能收集并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损失。
谨慎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谨慎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讼累。
综上所述,南京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侵权案件。该案提醒我们,在民商事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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