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个人名誉权与银行征信系统记录准确性的法律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周雅芳长期是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用户,且多年来无任何不良还款记录。然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签发了一张以原告姓名办理的信用卡,因该卡欠款逾期未还,导致原告的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还款记录。原告在接到催款通知后,才发现有人冒名申请了信用卡,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报案情况通知了银行。但银行在后续处理中,仍多次向原告催收欠款,并将原告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原告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原告起诉:原告周雅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答辩: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辩称,涉案信用卡是否系他人冒用原告名义办理,正在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且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同时,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征信信息,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侮辱原告的情节。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涉案信用卡的申办、发放及逾期情况,以及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和银行催收欠款的事实。同时,法院还查明了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良信用记录的消除情况。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周雅芳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原告虽主张其名誉因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而受到损害,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称同事和朋友得知其因信用卡纠纷被银行告上法庭,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法院认为诉讼是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的常用、合理手段,原告名誉不因其被他人起诉而有所损害。
五、案件启示
个人征信系统的重要性:个人征信系统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征信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一旦信息出现错误,可能对个人名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的责任:银行在信用卡的申办、发放及催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在发现错误信息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个人权益保护:个人在发现自己的征信信息出现错误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同时,在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个人名誉权与银行征信系统记录准确性的法律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该案件也提醒我们,在维护个人征信系统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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