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业主权益保护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均为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的业主。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精文业委会”)。
二、案件起因
原告夏浩鹏等人认为,被告精文业委会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布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情况,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原告对已公布账目中的部分费用有异议,并要求提供相关凭证以供核对。
三、双方诉辩
原告诉称:
被告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但被告至今未按规定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情况。
原告对已公布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及业委会值班津贴等费用有异议,要求提供相关凭证以供核对。
维修基金开户银行曾给被告实物回扣,被告在账目中未予公开。
被告选聘的上海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侵犯业主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已按法律规定公布了小区公共收益账目,即使账目形式上存在缺陷,也不影响其真实性。关于小区的维修基金,由于至今尚未动用,故无相关账目可供公布,且开户银行定期向小区业主寄发年度结存单。
已公布的收益账目中涉及到业委会开支的清单及发票虽在被告处,但担心原告可能做出断章取义的行为,故未向原告提供。
精文物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期物业,选聘是按程序选举产生。签约时,被告并不知道精文物业超资质,也未就此进行过专门讨论。
原告曾向被告提出查阅相关资料的要求,被告为此请示了相关部门,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认为个人无权查阅,故拒绝了原告的查阅请求。物权法司法解释实施后,被告愿意按法律规定接受业主的查询,但原告的知情权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五项内容。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精文业委会应向原告夏浩鹏等人公布相关账目和资料,并允许原告进行核对和查询。同时,法院也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五、案件启示
该案件提醒我们,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其职责,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业主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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