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红旗文工团诉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程序不正当注销文化行政许可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件背景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在成立后,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然而,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未遵循正当程序的情况下,注销了射阳县红旗文工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二、案件经过
行政许可的发放: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于2008年8月25日由射阳县民政局发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009年8月19日,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射阳县红旗文工团发放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射民演01号),该许可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2010年1月8日,射阳县红旗文工团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的注销:
2013年5月13日,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未告知射阳县红旗文工团、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以许可证到期为由,注销了射阳县红旗文工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在《射阳日报》上公告。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于2013年6月3日从网上查询得知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注销。
行政诉讼的提起: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认为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注销行为未进行调查、未将注销决定送达原告、未向上级备案,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注销行为。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注销射阳县红旗文工团《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是否遵循了程序正当原则,是否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法律适用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作出注销行为前未告知射阳县红旗文工团、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严重侵害了射阳县红旗文工团的参与权与救济权。因此,判决撤销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可注销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的法定职责。
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作出注销公告前未告知射阳县红旗文工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之后又未向其送达该注销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可注销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注销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并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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