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以下简称尚杜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德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医药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尚杜公司,法国知名葡萄酒生产商,拥有“lafite”及图形等注册商标。
被告:金鸿德公司,被指控在其葡萄酒产品、网站和宣传手册中使用了与尚杜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生物医药公司,被指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二、案件经过
尚杜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金鸿德公司和生物医药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金鸿德公司和生物医药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金鸿德公司停止在葡萄酒产品、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停止虚假宣传、注销侵权域名并赔偿损失30万元,同时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生物医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及使用宣传资料。
金鸿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
商标侵权:金鸿德公司使用的“LAFITE FAMILY”文字、相关图形标识及域名“lafitefamily.com”是否侵犯了尚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金鸿德公司使用“拉菲世族”文字是否构成对尚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其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法院认定与判决理由
商标侵权: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文字、相关图形标识及域名“lafitefamily.com”侵犯了尚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拉菲”为LAFITE文字的直接音译,尚杜公司不仅在其产品上实际使用中文“拉菲”作为其LAFITE葡萄酒商品的名称,在其宣传资料及网站中也亦将LAFITE葡萄酒称呼为“拉菲”葡萄酒。而国内相关媒体及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中文网站在对LAFITE葡萄酒进行报道时,也一致称其为“拉菲”。没有证据显示LAFITE葡萄酒除“拉菲”外,还使用了其他中文名称。因此,“拉菲”事实上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应认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拉菲世族”文字构成对尚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其虚假宣传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对于遏制仿冒行为的努力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明确了对于外国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在中国境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商品的知名度、商品名称的特有性等因素,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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