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是一起涉及行政允诺及行政主体诚信义务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崔龙书,男,66岁,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江苏省丰县人民中路。
起因:崔龙书根据丰县县委、县政府2001年6月18日发布的丰委发〔2001〕23号《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的精神和承诺,从2003年初起积极为丰县招商引资。他最终为丰县引进并建成投产了徐州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康达公司),该项目总投资额6733.9万元。但崔龙书认为丰县政府未履行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因此提起诉讼。
二、诉辩主张
原告崔龙书诉称:
根据《23号通知》的精神和承诺,崔龙书积极为丰县招商引资,并成功引进徐州康达公司。
该项目为丰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丰县政府拒不履行奖励承诺。
崔龙书要求丰县政府支付所欠奖金140万元。
被告丰县政府辩称:
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崔龙书据以提起诉讼的根据是《23号通知》,该政策在民法上应该属于一种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原告与丰县政府之间产生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或行政奖励关系。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徐州康达公司的签约并非基于招商引资完成,而是由重庆康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达公司)通过李洪恩的市场运作实现的。原告在丰县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中没有做任何工作,也无权要求奖励。
原告诉求的涉案项目也并非招商引资项目,不符合《23号通知》中关于奖励的规定。该规定是对引进外资的奖励,而不包括国内资金的投资。
涉案项目没有在丰县商务局办理招商引资备案,且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关键证据与审理过程
关键证据:
《23号通知》及其相关条款,特别是关于引资奖励的规定。
重庆康达公司向李洪恩出具的《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运作的合作承诺》。
丰县发改委出具的《关于对〈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的解释》(以下简称《招商引资条款解释》)。
李洪恩与重庆康达公司之间的诉讼材料及相关证明。
审理过程:
崔龙书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崔龙书的诉讼请求。
崔龙书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丰县政府依法履行奖励义务。
丰县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法院判决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丰县政府作出的《23号通知》属于行政允诺,旨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丰县发改委作出的《招商引资条款解释》形成于崔龙书提起本案诉讼之后,不能作为丰县政府行为的合法依据。
根据《23号通知》及诚实信用原则,崔龙书及其妻子李洪侠介绍引进的丰县康达公司符合招商引资奖励的条件。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丰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招商引资奖励允诺义务,判决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丰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五、案件启示
诚信原则是行政允诺的基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允诺后,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变更允诺内容。
司法审查的重要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应加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审查,确保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优益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利益。
综上所述,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件,它强调了诚信原则在行政允诺中的核心地位,并提醒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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