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纠纷。

一、案情概述

原告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菲特公司”)因与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涉及自来水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16985320股国有法人股的转让。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

自来水公司是否授权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水务公司”)代为处置其持有的光大银行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履行该协议。

三、案件经过

授权与拍卖:

2006年12月26日,自来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全权委托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转让其持有的光大银行股权事宜,委托期限3个月。

2007年1月24日,上海水务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007年2月6日,金槌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巴菲特公司以最高价买受。

协议签订与履行:

拍卖成交后,巴菲特公司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了《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巴菲特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自来水公司后向光大银行发出中止股权变更的函,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诉讼过程:

巴菲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追加上海水务公司和金槌拍卖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自来水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法律依据与判决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未按规定公开进行的,交易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虽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委托上海水务公司代为处置股权,但讼争股权属于国有资产,应按法定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

上海水务公司未依照规定处置,擅自委托金槌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后与巴菲特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不具合法性。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巴菲特公司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的《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五、案例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任何违反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原则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损害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处理国有资产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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