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德阜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盛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是一个典型的商标权纠纷案件。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信息:

原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沃克·希尔(VOLKER SCHEEL)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

商标情况:开德阜公司是“洁水”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02年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塑料管等。

被告信息:

被告一: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浩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

被告二: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顺源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

二、案件事实

独家销售协议:

2006年4月6日,开德阜公司与德国阿垮瑟姆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协议,开德阜公司享有阿垮瑟姆公司水管类产品在华的独家经销权。

德国阿垮瑟姆公司在中国注册有“aquather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下水道装置等。

合作协议终止:

2013年6月30日,开德阜公司与阿垮瑟姆公司终止合作协议,开德阜公司不再代理销售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

新代理商出现:

2013年7月1日,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新代理商,并授权欧苏公司在上海区域独家销售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

宣传用语争议:

在第三方网站的文章中以及阔盛公司、欧苏公司的宣传册中,均有“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德国阔盛(原德国洁水)—不变的品质”等类似的宣传用语。

在使用上述宣传用语时,同时还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国‘洁水’在华推广,从7月1日起德国厂方正式启用中文标识‘阔盛’,用于中国市场推广”、“原在华使用的中文标识‘洁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现已和德国阔盛aquatherm Gmbh公司及其产品无任何关联”等表述。

阔盛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对上述第三方网站的宣传内容设置了链接。

三、争议焦点

原告开德阜公司诉称的涉案侵权行为,是否均与被告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存在关联。

阔盛公司、欧苏公司是否侵害开德阜公司享有的“洁水”注册商标专用权。

开德阜公司主张阔盛公司、欧苏公司虚假宣传是否成立。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阔盛公司虽在运营的网站中设置了其他网站存储文章的链接,但上述文章均系他人发表的说法不成立,因为阔盛公司既指引浏览其网站的用户进行阅看,客观上利用上述文章进行宣传,也向相关公众表明其认可文章观点,故上述文章与阔盛公司存在关联。

对于欧苏公司认为有关的宣传资料系内部资料,并非针对消费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说法,法院未予采信,因为相关资料并未印制“内部资料”“不得泄露”等信息,且原告开德阜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购买相关产品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就能获取上述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文章及宣传册的内容虽含有“原德国洁水”、“老德国洁水”、“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等文字,但对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鉴于原告开德阜公司未能证明被告阔盛公司、欧苏公司侵害其享有的“洁水”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虚假宣传,故其要求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开德阜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开德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基于“洁水”商标曾被用于推广阿垮瑟姆公司产品的事实,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在宣传活动中有必要向消费者告知“洁水”商标所指向的产品已经发生变化,两公司使用“洁水”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且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阔盛公司、欧苏公司所使用宣传用语在文字表述上确有不准确之处,但并未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五、案件分析

商标正当使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对于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应当考虑具体使用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功能,即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在本案中,两被上诉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了含有“洁水”文字的宣传用语,但并未导致相关公众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构成商标的正当使用。

虚假宣传的认定:

对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判断,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两被上诉人在使用被控侵权宣传用语的同时,还详细陈述了产品代理商和品牌变化的背景等情况。因此,相关公众在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后即应知晓宣传内容的真实含义,并不会对“洁水”商标本身是否发生了变更、阔盛公司所销售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解。所以,两被上诉人的宣传内容并未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所述,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是一个涉及商标正当使用和虚假宣传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件。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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