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取生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纠纷。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俭华(男,40岁)、徐海英(女,26岁),夫妻关系,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
合同签订情况
2014年2月7日,张俭华、徐海英与取生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凯旋华府”小区12幢10单元1107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7.88平方米,单价7168.87元/平方米,总价630000元。
原告已依约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房屋情况
签订合同时,该房尚在施工建设,属于期房。
原告通过被告的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介绍了解房屋布局、方位等情况。
被告承诺案涉房产的具体房间方位为:以入户朝向为标准,主卧、次卧、卫生间等房间在右手边;餐厅、客厅等在左手边。双方约定的房间布局与方位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纠纷产生
验房发现问题
2015年7月初,原告应被告通知前去验房。
验房过程中,原告发现所购房产的实际房间布局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完全不一致:实际该房的主卧、次卧、卫生间与餐厅、客厅等房间正好相反。
交涉沟通
原告夫妇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沟通,但被告回避问题,故未果。
2015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协商解决。
三、法律诉讼
一审诉讼
原告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被告认为:所交房屋与房型图宣传资料及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一致,仅存在方向反差,不影响房屋价值和使用,不构成根本违约。若原告坚持退房,被告同意,但不应支付损失;若原告不退房,被告同意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取生置业实际交付的房屋并不影响投资、就学等合同目的,且住宅楼每层两侧的房屋布局呈轴对称方向为一般常规,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支持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00元。
二审诉讼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与购房合同约定方位布局相反的房屋且无法调换,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8月1日解除。
四、法律评析
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学、投资等。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约定明确,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权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取生置业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俭华、徐海英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解除与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张俭华、徐海英并未实际取得案涉房屋,取生置业应返还购房款630000元。
综上所述,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历了从一审到二审的诉讼过程。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并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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