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梅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燃气安全的重要案件。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梅,女,54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发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5年7月11日。
地点:南京市秦淮区苜卫路5号207室厨房内。
二、案发经过与损害结果
2015年7月,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秦淮区苜卫路5号207室内的天然气、管道以及相关灶具完成安装并通气。
2015年7月11日中午,张玉梅在做饭过程中,刚点燃天然气就发生了爆炸,导致其全身多处被烧伤。
事故发生后,张玉梅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重伤。经司法鉴定,其因故致全身多处烧伤的后遗程度的致残程度为八级。
三、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争议焦点
爆炸究竟是何种原因引起?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危险气体经营企业,是否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缺陷告知义务?
双方主张
原告张玉梅主张:
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
被告未能恰当、及时地履行在提供高度危险产品时应尽到的警示和防范义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被告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主张:
原告所使用的灶具是合格产品,事发前经验收合格,符合通气条件。
爆炸并非因为灶具质量或供气行为导致。
事发房屋内除使用天然气外还同时存放有液化气钢瓶及连接胶管,且钢瓶中存有液化气,不排除原告临时使用燃气具时误操作导致液化气泄漏发生事故。
如果因用户操作不当或违规使用燃气,则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审理
法院经实地勘查及向消防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爆炸确系由于液化石油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而非被告提供的天然气泄漏所致。
法院认为,虽然爆炸并非由被告安装的设备及供气行为所引起,但被告作为安装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的专业性公司,在从事上述安装、验收服务过程中,理应发现该用户厨房内原先使用的罐装液化石油气。被告对于在同一室内同时存放和使用两种独立气源的安全风险,具备更强的判断能力,故应当承担与该种判断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向用气人发放客户使用手册的行为,虽然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作为燃气经营企业的告知义务,但在发现罐装液化石油气后,被告未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未积极履行安保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玉梅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具体数额需根据原告的受损情况和被告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具体判决来确定。
五、案件启示与影响
企业责任:该案提醒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义务。企业在从事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的安装、验收服务过程中,应加强对用户厨房内其他燃气源的检查和告知义务,确保用户能够安全使用燃气。
消费者保护:该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燃气产品时,应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律适用:该案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判断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综上所述,张玉梅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燃气安全的重要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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