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本波(男,50岁,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侯章素(女,49岁,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曾用名侯章树)。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以下简称南京站)。

案发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7年3月26日。

地点:南京南站。

二、案发经过

逝者杨尧(男,土家族,系二原告之子)于2017年3月26日乘坐由苏州到南京南的G7248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

杨尧下车后,沿第22站台向东行至换乘电梯附近,后在换乘电梯及出站口周围徘徊。

当日15时43分,D3026次列车沿21站台以约37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入车站。杨尧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后迅即横穿线路向21站台方向奔跑,并越过站台间立柱,于列车车头前横穿线路。

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尧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但杨尧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

15时43分,列车将杨尧腰部以下挤压于车体与站台之间,并由于惯性裹挟杨尧辗转向前行驶35米后停止。车站工作人员随即向南京市急救中心呼救,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到场后宣布杨尧死亡。

三、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

二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双方主张与证据

原告方主张与证据

主张:二原告认为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二被告未在站台设置围墙栅栏或加装屏蔽门,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应当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证据:提供了杨尧的购票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

被告方主张与反驳

主张:二被告认为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事故是杨尧自身原因所致。杨尧不持有当日D3026次列车车票,无权乘坐当日的D3026次列车。即使需要换乘,也应从换乘通道行至后续列车所停靠站台。同时,事发时站内设有安全警示,站台安全值班员和候车旅客均对杨尧进行警告和劝阻,列车司机也及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

证据:提供了站内安全警示标志照片、站台换乘通道指示标志照片、列车司机紧急制动记录、车站工作人员应急救援记录等。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审理

法院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现实可能的措施,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但任何义务都应建立在现实可行的技术条件之上。事发站台边缘设置有安全白线,设置有专门的换乘通道,指示标志明确显著。车站广播有安全提示,显示屏滚动播出警示字幕。这些设置符合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二被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杨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并遵守铁路安全规定。其擅自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判决二原告败诉,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及后续

据了解,该案一审后未提及二审情况。且从现有信息来看,该案的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作出了合理的判决。因此,可以认为该案已经终结。

六、案件启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但任何措施都应建立在现实可行的技术条件之上。

旅客应当严格遵守铁路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进入轨道线路或横穿线路。

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铁路交通事故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意识,同时也提醒广大旅客要严格遵守铁路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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