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株式会社尼康,一家日本公司,以生产光学产品(如照相机)而知名,并持有“尼康”及“nikon”商标。

被告: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尼康)、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市场)及朱国平。浙江尼康是一家专门生产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公司,其产品上使用了“尼康”、“nicom”商标,并将“尼康”作为企业字号。太华市场及朱国平被指控销售了由浙江尼康生产的带有尼康商标的电动车。

二、案件经过

起诉与受理:

株式会社尼康认为,浙江尼康在其产品、店招、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了“尼康”、“nicom”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及其商品和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株式会社尼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后,浙江尼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所在地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审理。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管辖。

审理与判决: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浙江尼康公司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同时,法院认为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浙江尼康停止侵犯株式会社尼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株式会社尼康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原告认为,其“尼康”及“nikon”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受到跨类保护。

被告则认为,其使用的商标是合法取得,且双方业务没有交叉,不应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认为,其拥有合法商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案件启示

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并加强商标监测和维权工作。

避免商标侵权:

企业在选择商标和企业名称时,应避免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相似,以减少侵权风险。

合法合规经营: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该案件提醒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避免商标侵权,并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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