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是一起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丽珍,女,62岁,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告:高燕,女,27岁,土家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案发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7年8月13日20时左右。
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的宽敞公共人行道,即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
二、案发经过
欧丽珍在丈夫的陪同下徒步经过上述地点时,遇到高燕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
当时,“泰迪犬”正趴在台阶上休息,见欧丽珍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并向欧丽珍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欧丽珍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
欧丽珍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三、损害结果与救治情况
欧丽珍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翌日转至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
欧丽珍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需进行手术治疗。
欧丽珍委托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该所评定其损伤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
四、争议焦点
欧丽珍的摔倒是否与高燕饲养的“泰迪犬”有关。
高燕是否应对欧丽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双方主张与证据
原告欧丽珍的主张与证据
主张:欧丽珍认为其摔倒系因高燕饲养的“泰迪犬”攻击所致,要求高燕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0963元。
证据:监控录像、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高燕的主张与反驳
主张:高燕认为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未与欧丽珍发生接触,且“泰迪犬”的行为并未对欧丽珍构成危险,欧丽珍的摔倒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反驳:高燕提出欧丽珍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所致,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同时,高燕对欧丽珍主张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缺乏客观依据。
六、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泰迪犬”并未直接接触欧丽珍,但其突然起立并走近的动作导致欧丽珍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与“泰迪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燕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欧丽珍在避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决高燕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欧丽珍62932.50元。
二审审理与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高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同时,高燕也未能证明欧丽珍的摔倒是由其他原因所致或欧丽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高燕对欧丽珍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赔偿欧丽珍209775.03元。
七、案件启示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其致人损害。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动物的危险性、受害人的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责任分担。
受害人应合理避让危险动物,确保自身安全。同时,在遭受动物损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加强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意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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