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广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吉尔公司)
被告:曾广峰
案件受理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被告身份:曾广峰系盱眙县三墩电灌站职工,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因官滩镇三墩电灌站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无法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一年只能发放10000左右不等的生活费,曾广峰等多名职工外出自谋职业维持生存,仅在农忙灌溉季节回电灌站从事相应工作。
合同签订:2015年9月14日,澳吉尔公司与曾广峰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约定澳吉尔公司雇佣曾广峰为明祖陵基地经理,劳务期限一年,澳吉尔公司按月支付曾广峰劳务报酬。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一份合同。
工作管理:曾广峰入职后,澳吉尔公司向其发放工作牌,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并按月发放工资。
事故发生:2016年12月18日,曾广峰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双方就该事宜协商不成,曾广峰遂未再至澳吉尔公司处上班。
仲裁申请:曾广峰向盱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澳吉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曾广峰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能否阻却其与原告澳吉尔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四、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澳吉尔公司诉称: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书》,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被告与盱眙县水务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解除,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被告曾广峰辩称:
被告自2015年9月14日到原告澳吉尔公司处上班,任明祖陵绿博园基地经理一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被告进入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五、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
曾广峰虽与盱眙县三墩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并未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履行状态,且发放的生活费不足以维持曾广峰的正常生活。
因此,曾广峰至澳吉尔公司处就职以维持生计,是行使其基本及天然的权利,于法并无不妥。
综上,确认原告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广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性质。
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此《劳务雇佣合同书》应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启示
本案表明,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劳动者仍有权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判决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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