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华轶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被告人鞠文明在无锡市信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08年8月与被告人徐路路、华轶合谋,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云川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工控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生产与信捷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

具体行为包括: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利用鞠文明非法获取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由华轶提取并整合了其中使用于信捷公司开发的OP320-A型文本显示器上的目标程序(即下位机.BIN文件),提供给鞠文明、徐路路用于生产TD100型、TD307型文本显示器。

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鞠文明、徐路路购买了相应的CPU、电路板、外壳等元器件,在无锡市新区长欣公寓59号201室组装,并将华轶整合提取的上述目标程序烧写至上述文本显示器的CPU芯片内,生产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2045台,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465元。

2010年9月,原信捷公司员工孙兴圣(另案处理)加入云川工控公司,参与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

2010年10月21日,鞠文明、徐路路、华轶被公安机关抓获。取保候审期间,鞠文明、徐路路伙同孙兴圣又以无锡市云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川电气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114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200元。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评判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华轶的下位机驱动程序是否是对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软件中下位机程序的复制。

法院评判如下: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鞠文明、徐路路、华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四、判决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

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鞠文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徐路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华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等。

宣判后,鞠文明、徐路路提出上诉。2011年7月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意义

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了对此类较为隐蔽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对遏制计算机工业软件领域侵权行为的蔓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该案得到了最高院、省高院的充分肯定,案件裁判文书入选《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2年第2辑)》,编撰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知识产权审判指导》等国家级刊物所使用,还作为唯一的刑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综上所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对于维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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