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

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信息:

原告: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六人,均为淮安市居民。

原告祖辈居住在淮安市东长街306号,经营酒坊生意。

被告信息:

被告:淮安市博物馆。

事件起因:

日本兵侵略淮阴(现名为淮安)城时,原告祖父带领全家迁居乡村。临行前,原告祖父吩咐雇员将家中数量可观又不便携带的古钱币埋藏于宅中。后原告祖父重返淮阴城时,雇员已下落不明,故对于自家大量的古钱币埋藏于住宅何处不得而知。

2007年4月,原告祖宅房屋遇拆迁,原告曾先后多次向拆迁主管部门及当地居委会反映,原告祖宅地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钱币若干。由于原告与拆迁人为补偿安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履行拆迁相关手续。

2009年9月27日晚,原告汪秉仁的妻子留守在被拆迁房内,拆迁办工作人员将其领至其他地点商谈有关事项,并随之将原告祖宅推倒。

2009年10月13日,拆迁工地人员在原告祖宅范围内发现了涉案埋藏的古钱币,后经被告博物馆清理共计13口袋,均被其收藏。

二、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

原告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博物馆返还涉案的13口袋古钱币。

被告博物馆辩称,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涉案的全部古钱币经文物行政部门鉴定,属于可移动文物,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为该批古钱币为原告方祖辈所遗留,且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因此,判决被告博物馆返还原告汪秉诚等六人相应数量的古钱币。

二审:

博物馆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第六条也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判决结果: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秉诚等六人相应数量的古钱币。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四、案件影响与意义

该案件对于明确埋藏物的归属权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禁止公民拥有的情况下,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了文物收藏单位在收藏文物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意义和实际影响的案件。它明确了埋藏物的归属权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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