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诉董艳峰损害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诉董艳峰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上武汽修厂”)

被告:董艳峰

案发时间:2009年3月13日

案发地点:杭宁高速公路58KM+600M处(湖州市吴兴区青山地带)

二、案件经过

2009年3月13日,董艳峰的雇员魏玉峰驾驶董艳峰所有的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鲁H73508)及牵引红旗重型普通半挂车(车牌号为鲁H-D555挂),行驶至案发地点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该车轮胎发生故障。

魏玉峰向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中队湖州支队第二大队求助,上武汽修厂接到该大队的指令,派其雇员梅建武、沈英浩前往事故地抢修。

在拆卸汽车外挡轮胎时,内挡轮胎内胎发生爆破,造成梅建武死亡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鉴定

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使用维护不当、严重超载、轮胎气压过高以及维修操作不当是造成轮胎爆炸的主要原因。

交警部门出具的询问笔录认定,梅建武未对故障轮胎进行放气减压,致使轮胎爆炸,直接导致梅建武死亡。

四、双方主张及证据

原告上武汽修厂主张:

董艳峰的车辆由于长时间超载,轮胎轮辋不合格,不能承受轮胎内的气压而爆炸。

上武汽修厂已对死者梅建武家属给予足额补偿,请求法院判令董艳峰立即赔偿3595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

驾驶员简要信息,证明董艳峰雇佣驾驶员身份情况。

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董艳峰所有车辆信息。

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梅建武死亡原因及事实。

赔偿协议,证明上武汽修厂对其雇员梅建武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为39万元。

身份信息情况,证明梅建武父母的情况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调查结论,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董艳峰车辆超载的事实。

鉴定报告,证明董艳峰车辆自身存在多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车辆轮胎气压过高导致爆炸。

鉴定费发票,证明为鉴定事故轮胎所支付的鉴定费用。

被告董艳峰主张:

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上武汽修厂提起诉讼的事实基础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雇员的死亡是承揽合同关系下一个不幸的结果。

原告存在过错,梅建武在无证上岗的情况下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且未对轮胎进行放气减压,严重违反操作规则。

董艳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超载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轮胎是在梅建武用千斤顶将轮胎顶起后发生爆炸的,已顶离地面的轮胎不再承受车载重量。

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梅建武家属。

证据:

原告上武汽修厂另一名雇员沈英浩的询问笔录,证明双方是修理合同关系,且被告方已经尽了故障告知义务。

德清县社会保险部门证明书,证明梅建武无社会保险记录,不确定梅建武确为原告公司员工。

收款收据,证明发生事故后车辆停靠在原告上武汽修厂的停车场。

五、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承揽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原告上武汽修厂员工为被告董艳峰车辆更换轮胎系修理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员工在修理过程中意外死亡,原告向其家属赔偿,属雇员受害赔偿性质,现向被告追偿,系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隶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认定,轮胎爆炸与车辆超载无因果关系,且原告方员工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拆卸,是发生轮胎爆炸的原因,其行为显属违法操作程序,具有过错。董艳峰雇佣的驾驶员对轮胎爆炸没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上武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

上武汽修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事故发生原因时是根据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对事故因果的分析明确,涉案车辆使用不当是前因亦是主要原因,同时该车辆有多项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但事故的发生与处置不当直接关联,与车辆受损原因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董艳峰所雇佣的驾驶员魏玉峰已经尽到了妥善处理事故车辆、及时联系公安交警大队维修以及告知轮胎损伤的义务,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驳回原告上武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启示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进行汽车维修等危险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诉董艳峰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承揽合同与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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