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从家根排除妨害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排除妨害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庙木材大市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从家根,男,46岁,住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起因:2011年,从家根租用杜庙木材大市场的2.6亩土地,并在租用土地范围内搭建了4间临时建筑。合同到期后,从家根既不续租又拒绝搬离,从而引发纠纷。
二、诉讼过程
一审:
杜庙木材大市场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家根返还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判令从家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杜庙木材大市场2.6亩土地使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586.3元(自2013年起至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20日以后的损失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限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
从家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庙木材大市场随后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从家根实际赔偿了杜庙木材大市场2014年12月31日前的损失,但拒绝拆除在杜庙木材大市场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堆放物。
再次起诉:
杜庙木材大市场再次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家根排除妨碍,拆除在其2.6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堆放物,并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损失。
从家根辩称,杜庙木材大市场并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且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前案两审民事判决确认并执行,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
三、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重复诉讼的认定: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杜庙木材大市场与从家根之间的纠纷已经(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且杜庙木材大市场已向该案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次起诉与前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属于重复诉讼。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指出原审法院对同一纠纷再次作出判决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起诉。
四、案件启示
生效判决的执行力:生效判决应当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受阻,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另诉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起诉。裁判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综上所述,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从家根排除妨害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排除妨害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了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起诉。该案件提醒我们,生效判决应当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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