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诉讼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住所地山西省祁县东观镇晓义村,是一家私营企业。

被告:祁县人民政府。

二、案件事实

祁县华誉纤维厂是经祁县发展计划局以祁计字(2003)第90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并在祁县工商局登记注册。该厂委托太原化工设计院的有关专家进行了设计,并购买了国家推荐的全封闭高效节能气化反应炉及附属设备,于2004年2月投产。

投产后,祁县华誉纤维厂每年都按祁县环保局要求申报登记并向其交纳排污费。为了完善环保手续,该厂于2004年10月8日向祁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但祁县环保局在收取了3000元环境监测费后,一直未履行办理环保手续和监测义务。

2007年5月25日,祁县人民政府以祁政发(2007)20号文件,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为由,决定淘汰祁县华誉纤维厂。同年5月27日,祁县人民政府下令关闭该厂。6月8日,祁县专项领导组对祁县华誉纤维厂采取了断电、断水、查封措施,并责令吊销许可证、营业证、税务证等相关手续,导致该厂被迫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祁县华誉纤维厂对祁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祁县人民政府关闭原告企业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祁县人民政府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祁县人民政府申请撤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7日下发了第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祁县人民政府撤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生效。

三、赔偿请求与争议

祁县华誉纤维厂向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全部报废损失、利息损失、工资损失、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共计10934391元(经山西泰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7967251.13元)。

祁县人民政府辩称,祁县华誉纤维厂本身是一家违法企业,在环保、安监、土地、工商等手续尚不齐全的情况下强行启动投入生产,且打着生产纤维的牌子却从事化工污染生产,因此不存在合法利益损失。此外,该厂在被告下达关闭手续后一直进行生产,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其生产设备。因此,祁县人民政府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虽然祁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但祁县华誉纤维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环保评价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投入生产,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其主张的损害并非合法权益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保护的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了祁县华誉纤维厂要求祁县人民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祁县华誉纤维厂是否存在合法利益遭到侵害。由于该厂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强行投入生产,因此其主张的损害并非合法权益损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也提醒企业,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证照和手续,以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诉讼案件。由于祁县华誉纤维厂存在违法行为,其主张的损害并非合法权益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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