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向前与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百惠分公司)、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鑫公司)之间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苏向前,男,69岁,汉族,徐州市第25中学退休工人。被告为百惠分公司和百鑫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青年东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周福敏。

二、案件经过

购买茶叶:2010年4月12日,苏向前在百惠分公司购买铁观音茶叶8盒,共计花费3840元。

茶叶鉴定:2011年,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鉴定,上述茶叶属假冒产品。同年3月1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查证,上述茶叶的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属伪造。

提起诉讼:苏向前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调档费100元、茶叶损失384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8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辩称

被告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辩称,出售的茶叶非假冒产品,有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标准。原告苏向前购买的茶叶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生产厂家福建安溪县朝天岩茶厂错贴为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的标签,原告提出的铁观音茶叶上的卫生许可证号为被告销售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龙井茶叶的卫生许可证号。被告出售的是铁观音,而消费者需要购买的也是铁观音,就这一点来说被告不存在过错,消费者没有受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害。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出售的茶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食品安全的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定

产品标识粘贴错误具有欺诈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和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的回复证实,被告销售的涉案铁观音茶叶所粘贴的产品标识记载的生产商与其生产企业不相符,且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因此,被告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产品标识粘贴错误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不适用十倍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需能证明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原告苏向前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或有害,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到损失十倍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被告百惠分公司赔偿原告苏向前茶叶损失3840元及赔偿金3840元、调档费100元。上述款项在扣除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灭失的四盒铁观音茶叶300元后,被告百惠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计应赔偿原告苏向前7480元。

被告百鑫公司就上述赔偿数额在被告百惠分公司不能偿付的范围内对原告苏向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法律依据

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苏向前与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标识,并保留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销售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避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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