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纠纷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时间:2009年9月14日

二、案件事实

专利申请与授权:

新海宜公司于2002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槽道顶出纤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1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219359.6。

专利侵权指控:

新海宜公司发现华发公司在苏州承揽的“光纤通信”工程中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涉案专利产品,并确认该专利产品系向普天公司购得。

证据提交:

新海宜公司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侵权产品照片、购销合同及发票、可供产品目录、公证书及经公证封存的侵权实物等,以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及普天公司和华发公司的侵权行为。

被告抗辩:

普天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且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普天公司还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宣告专利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复审及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等,以支持其抗辩理由。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证据认定:

法院对新海宜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结合普天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法律适用与判决:

法院认为,普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且新海宜公司的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因此普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普天公司和华发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启示

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

该案再次强调了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应加强专利权的申请、维护和管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如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可能构成有效的现有技术抗辩。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便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对于加强专利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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