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下简称“新地中心酒店”)与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国旅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新地中心酒店,法定代表人为漆洪波。
被告:塔园路营业部,负责人为李静;文化国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曲雄伟。
起因: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酒店的商务中心房屋用于经营票务和旅游业务。因自身没有POS机,塔园路营业部借用新地中心酒店的POS机,用于其境外客户的票务、旅游业务刷卡结算。
二、案件经过
刷卡交易: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塔园路营业部借用新地中心酒店的POS机共计手工输卡25次,总金额为1,007,363元。这些款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收单行)预付到新地中心酒店账户后,再由新地中心酒店预付给塔园路营业部。
拒付与扣款:2010年初,收单行因收到国际清算组织转递的发卡行拒付通知,对新地中心酒店进行了拒付,并将已经支付给新地中心酒店的预付费从新地中心酒店账户中扣回。截至2010年6月,收单行已从新地中心酒店挂账交易资金中扣回并核销部分交易金额,计558,975元,且拒付的费用仍在陆续增加。
催款与诉讼:新地中心酒店多次通知塔园路营业部归还上述款项未果,遂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归还相应款项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新地中心酒店确定的损失金额变更为665,158元。
三、双方争议焦点
中行苏州分行的核销扣款行为合法性:新地中心酒店认为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应归还被扣款项;而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则质疑中行苏州分行核销扣款的合法性,并认为如果扣款不合法,新地中心酒店应向中行苏州分行追偿。
案件是否应移送公安机关审理: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认为该案涉及信用卡诈骗,中行苏州分行已向苏州公安局报案,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审理。
责任归属: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认为新地中心酒店作为商务酒店,理应提供订票、旅游服务,且新地中心酒店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未及时通知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导致损失扩大;而新地中心酒店则认为其仅负有在交易被发卡行认可后将票务款转付给塔园路营业部的义务。
四、法律分析与判决
委托合同关系: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风险防控义务: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因此,在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与事实判断:具体案情各有不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事实判断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调整。在此案中,法院需综合双方证据和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五、结论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涉及星级酒店与旅游公司之间的POS机借用、刷卡交易、款项结算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交易情况,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在业务合作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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