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方: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拥有“玛莫特(Mammut)”系列儿童家具的著作权。该系列家具由设计师莫腾·谢尔斯特(Morten Kjelstrup)和阿伦·厄斯特(Allan Ostgaard)代表宜家公司设计完成,并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被告方: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销售“ZTPC”、“LUYI(绿意)”两大品牌350多种塑料产品,其中包括儿童椅和儿童凳等家具产品。

二、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儿童凳是否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英特宜家公司认为中天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多种型号儿童椅和儿童凳抄袭了其“MAMMUT”系列作品设计,侵犯了其著作权;而中天公司则否认侵权,并认为玛莫特系列家具不具备著作权法上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的独创性、实用性、艺术性等条件。

三、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举证:英特宜家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艺术家庭》、《大众化设计》、“The Material World of Child”、《费顿设计经典》、“Internantional Design Yearbook”等多种国内外杂志和书籍对玛莫特(Mammut)儿童椅的介绍和评价,以证明玛莫特(Mammut)儿童椅是具有独创性和审美价值的实用艺术品。

被告抗辩:中天公司不否认“玛莫特”系列家具具有色彩明亮、线条简单、设计风格时尚等特点,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玛莫特(Mammut)系列家具具备了著作权法上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应当的独创性、实用性、艺术性等条件。中天公司还指出,玛莫特(Mammut)椅和凳在设计上根本达不到艺术创作高度,且其实用性表达无法与艺术性表达分离,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中天公司还提供了动画作品《蓝精灵》、《花仙子》的画面作为证据,证明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凳的某些设计元素并非原创。

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本案系争的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儿童凳虽然具有实用性,但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具备著作权法上要求的艺术性高度和独创性。因此,法院驳回了英特宜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原告需要充分证明其作品的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并受到法律保护。而被告则需要提供相反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和保障。企业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提醒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