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婚姻法和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莫君飞(女)与被告李考兴(男)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李序宇。然而,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双方曾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因财产等问题协商未果。

二、案件经过

协议离婚未果:

2010年5月,莫君飞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交给李考兴。李考兴口头答应离婚,并提出条件,即儿子由其抚养,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归男方所有。

同年7月,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君飞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考兴名下。然而,李考兴事后反悔,不同意离婚。

提起诉讼:

2010年8月初,莫君飞搬离家中在外租房居住,并向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但因莫君飞要求离婚,李考兴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二是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未生效: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由于李考兴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该离婚协议未生效。

变更后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李考兴名下,但由于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即离婚协议未生效),因此该变更行为也无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姻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驳回了莫君飞的离婚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应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涉及财产分割等敏感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此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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