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旅游服务者责任与旅游者安全权益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分别是死者周继德的妻子、父亲、母亲和儿子。

被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旅行社)。

案件起因:2009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圣亚旅行社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组织职工进行日照二日游。周继德作为职工参加了该次旅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因导游变更景点行程至正在维修、禁止下海游泳的太公岛浴场,周继德在下海游泳时发生溺水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经过

事故发生:2009年7月18日,旅游团到达日照后,导游将原本约定的第三海滨浴场变更为太公岛浴场。周继德在太公岛浴场下海游泳时发生溺水事故,于2009年7月27日死亡。

协商未果: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提起诉讼:原告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3717.84元。

一审判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圣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有义务将游客安排到具备安全保障的正常营业场所接受旅游服务。圣亚旅行社违反上述义务,将周继德等游客带至不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非正常营业的太公岛浴场游玩,对周继德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利造成了损害,应认定圣亚旅行社的行为存在过失。同时,周继德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下海游泳行为的危险性有合理认知,亦应当根据太公岛海水浴场的告知内容对自己下海游泳行为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周继德选择下海游泳的行为与导致溺水事故的后果亦有一定因果关系。综上,法院酌定圣亚旅行社向原告承担周继德事故损失20%的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圣亚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原告认为圣亚旅行社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点,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导致周继德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则认为导游已经告知所带入地点均禁止下海,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且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按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完全履行,因此没有责任。

圣亚旅行社的行为与周继德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圣亚旅行社的过失行为导致浴场急救行为的缺失,与周继德的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则认为周继德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下海游泳行为的危险性有合理认知,其选择下海游泳的行为与溺水事故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认定与判决理由

圣亚旅行社存在过失:法院认为圣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有义务将游客安排到具备安全保障的正常营业场所接受旅游服务。圣亚旅行社将周继德等游客带至不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非正常营业的太公岛浴场游玩,对周继德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利造成了损害,应认定圣亚旅行社的行为存在过失。

因果关系认定:法院认为因圣亚旅行社的过失行为导致浴场急救行为的缺失,使得阻却溺水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概率不当降低,故圣亚旅行社的过失行为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浴场急救行为仅对阻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可能性概率,并非导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故不应认定圣亚旅行社的过失行为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全部原因关系。

责任比例划分:法院酌定圣亚旅行社向原告承担周继德事故损失2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周继德的行为过失以及圣亚旅行社的行为过失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关系。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旅游服务者责任与旅游者安全权益的典型案件。它提醒旅游服务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旅游者的安全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提醒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旅游场所的安全状况,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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