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谢叶阳在2011年4月10日与其父母前往上海动物园游玩。在猴子展区,谢叶阳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谢叶阳受伤后,其父母自行报警并带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

二、双方诉辩

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上海动物园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故被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还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假肢费及维修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上海动物园)辩称:

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设立了完善的游客游园安全规则。被告还指出,原告受伤系原告不遵守游园守则、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应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

关于被告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警示牌,已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

被告提供的值班表、饲养员值班表等反映了事发当日被告员工正常上班、巡视,故法院认为被告在巡视方面尽到了职责。

动物园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受伤,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每年接待大量学龄前儿童,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故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管理职责。

关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的问题:

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违反游园守则,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原告事发时仅4周岁,其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被告已书面告知警示情况下,仍放松对原告的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受伤,故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监管过失。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导致原告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原告受伤的近因及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60%之责。

被告上海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原告穿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40%之责。

综上所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确定了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该判决体现了动物园作为专业机构应尽的高度注意和管理义务,以及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安全方面的重要责任。同时,该判决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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