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诉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诉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争议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以下简称“纪念街村民组”)。

被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明顺公司”)。

第三人:褚文镇、曾珠治、冉建红、范越。

案件受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05年,遵义明顺公司在纪念街村民组所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与纪念街村民组签订《拆除补偿协议》,约定用修建好的商用门面房补偿给纪念街村民组。

2006年5月29日,双方签订《认购书》,约定纪念街村民组认购遵义明顺公司开发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遵湄路的门面,总价款为2,125,056元。纪念街村民组支付了认购金及后续购房款。

2008年11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遵义明顺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2007年4月30日,纪念街村民组接房后一直实际占有、控制该门面,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一房二卖情况:

2012年12月,遵义明顺公司将部分门面分别卖给第三人褚文镇、曾珠治和范越,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第三人并未主张过交付门面的权利。

争议焦点:

纪念街村民组认为遵义明顺公司将门面一房二卖,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享有物权请求优先权。

遵义明顺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系纪念街村民组自行添加,合同无效,且纪念街村民组只支付部分房款后便无力购买并退还,故将门面另售他人。

第三人褚文镇、曾珠治等则辩称其购房行为合法,且已实际占有、控制房屋并实施了处分行为。

三、审理与判决

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真实性、签约时间顺序、付款程度、合同备案情况、讼争不动产的占有事实、预登记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该案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的综合评判。由于具体判决结果未直接给出,但可以推测法院会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过错、一房二卖行为的性质等因素进行裁决。若纪念街村民组能证明其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且实际占有、控制门面,则可能获得继续履行合同并享有物权请求优先权的支持。反之,若遵义明顺公司能证明合同无效或纪念街村民组存在过错,则可能驳回纪念街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该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审查证据,综合评判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诉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并提醒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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