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权证交易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典型案件。

一、案件背景

权证产品特性:权证是一种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

案件起因:2005年11月22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有关事项施行日为11月28日,生成次日才可以交易。然而,在11月25日,上交所提前发布公告,称已同意批准券商创设11.27亿份武钢认沽权证,并于11月28日上市交易。邢立强持有115000份武钢认沽权证,认为上交所的提前创设行为导致其失去交易机会并造成巨大亏损,因此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及请求

原告请求:邢立强请求确认上交所的提前创设行为违法、违规、欺诈及操纵市场,并要求上交所赔偿其因持有武钢认沽权证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股资利息损失等共计数十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上交所辩称其制定权证创设规则并依之审核相关证券公司创立武钢权证申请之行为,属于面向整个权证市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监管行为,而非针对原告而实施的具体行为。因此,上交所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的侵权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分析:

关于邢立强是否有权以上交所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持肯定观点。认为上交所审核权证创设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投资者有权以上交所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上交所核准创设权证属面向不特定对象作出监管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交所的行为是针对权证交易活动本身作出,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并非出于恶意,不属于侵权行为。

允许创设的权证在通知施行之日上市,符合《权证管理办法》和惯例。虽然上交所在创设权证的通知中提到“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实施”,但该表述并不表明创设的权证只能在11月29日或更晚的日期才能上市。

超量创设权证不是造成邢立强损失的直接原因。证券交易所只需审查申请创设权证的券商的资格和上市程序,且《权证管理办法》未限制创设权证的具体规模。原告的损失是贸然入市交易导致,与被告的监管行为不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驳回了邢立强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邢立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案件启示

权证交易风险:权证交易具有高风险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权证产品的特性和交易规则,谨慎决策。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遵循法律和业务规则,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应理性分析损失原因,避免盲目诉讼。

综上所述,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权证交易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典型案件。该案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权证产品的特性和交易规则,谨慎决策;同时,也强调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遵循法律和业务规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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