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是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争议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郭懿,男,22岁,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

被告: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

案件起因:郭懿在毕业前与益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毕业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然而,益丰公司后来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二、仲裁过程与结果

仲裁申请:2008年7月,益丰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决定: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以郭懿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决定终结仲裁活动。

三、诉讼过程与结果

一审诉讼:

原告诉求:郭懿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益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被告辩称:益丰公司辩称,郭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郭懿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实习合同。

一审判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懿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判决郭懿与益丰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二审诉讼:

被告上诉:益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益丰公司认为,郭懿作为在校学生,在实习期不能办理社会保险,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郭懿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此外,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失公平,因为益丰公司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巨大风险。

二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案件分析

劳动关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郭懿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学生身份与劳动关系:虽然郭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学生,但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本案中,郭懿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并按照规定内容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也向郭懿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五、案件启示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而言,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明确求职者的身份和条件,避免因身份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是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该案件对于明确学生身份与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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