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宁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公司)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商品房出卖人责任以及第三人侵权导致业主财产损害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陈书豪购买了被告武宁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武夷绿洲小区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武宁公司与青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青和公司对武夷绿洲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陈书豪与青和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停车服务协议,约定将小区内的某个车位交由陈书豪停车。

二、纠纷起因

2011年6月25日,由于连续大雨,武夷绿洲小区观竹苑的围墙倒塌,压坏了陈书豪停在小区正规车位上的车辆。经保险公司实地查看,围墙倒塌是由于围墙外的土堆长期受雨水浸泡挤压所致,属于人为因素,车主无责,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陈书豪认为围墙倒塌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双方主张

原告陈书豪的主张:

要求武宁公司和青和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定损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等。

认为围墙倒塌是由于武宁公司管理不善造成,且青和公司没有尽到对车辆的管理责任。

被告武宁公司的主张:

认为其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陈书豪交付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不存在违约行为。

围墙倒塌是由于围墙之外他人土地上堆放的土堆因遭遇大暴雨倒塌而冲毁围墙,并非围墙本身质量原因而倒塌,因此不承担责任。

被告青和公司的主张:

认为其和陈书豪之间仅有一份停车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其公司仅为陈书豪提供车辆管理服务所产生的秩序维护、卫生、环境保洁、停车服务,小区的楼盘、公共设施的产权均不属于其公司所有,故要其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青和公司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致陈书豪车辆受损的原因是青和公司对按约应由其管理的小区共用部分(围墙)管理不善所致。青和公司对小区的共同部分——围墙的管理不善,体现在对围墙没有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因此,青和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武宁公司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围墙倒塌并非由于围墙本身质量原因,而是由于围墙外堆土过多、雨天倒塌所致。因此,武宁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

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

因此,青和公司应赔偿陈书豪车辆维修费用、定损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等。

综上所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和公司赔偿陈书豪相应损失,而武宁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判决体现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用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的法律原则,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对小区业主义务履行完毕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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