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郝卫东,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阴塔村。

案发时间:2008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

案发地点:陕西省府谷镇阴塔村郝喜厚(郝卫东的叔辈爷爷)家。

二、案件经过

盗窃行为:郝卫东因债主逼债,产生盗窃念头。他进入郝喜厚家院内,用钢筋棍打碎窗户玻璃进入室内,又找了一把菜刀将写字台的抽屉撬开,盗走抽屉内的现金53000元。

赃款处理:郝卫东将盗得的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用于还债。

抓捕归案:当日下午,郝卫东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000元被追回并退还失主,剩余的4000元由被告人的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

三、法律程序与判决

公诉: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府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郝卫东系被害人郝喜厚的亲侄孙,双方关系密切,且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加之失主请求法庭对其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郝卫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但此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以量刑过重为由撤销,并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府谷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重审法院综合考虑了郝卫东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认为郝卫东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对郝卫东免予刑事处罚。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此判决已生效。

四、案件评析

亲属关系的考量:在本案中,郝卫东与被害人郝喜厚虽非法律上的近亲属,但属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且双方关系密切。这一亲属关系在量刑时得到了考虑。

经济损失的弥补:郝卫东所盗赃款在案发当日即被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这一点也是法院在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失主的谅解:被害人郝喜厚强烈要求法庭对郝卫东免除处罚,这反映了失主对郝卫东的谅解和宽容。这种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郝卫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亲属关系和失主的谅解等因素,法院最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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