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供暖合同解除及费用支付问题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
被告:吴咏梅
案发地点:南京市江宁区高尔夫国际花园小区
案件类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二、案件经过
合同签订:
2007年6月24日,高尔夫公司与吴咏梅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高尔夫公司将其开发的高尔夫国际花园10幢401室房屋出售给吴咏梅。合同附件中约定了供暖及供热水的时间、费用等条款。
供暖服务提供:
高尔夫公司自2008年开始对高尔夫国际花园小区提供供暖气、热水服务。
申请停用暖气及热水:
2011年1月9日,吴咏梅向高尔夫公司提交《关于申请停用暖气、热水报告》,申请停用小区提供的热水及暖气。
费用争议及诉讼:
高尔夫公司认为吴咏梅虽申请停用暖气及热水,但仍应支付供热费用(含供暖设备维护费用)。
吴咏梅则认为已申请停用且未实际使用暖气及热水,不应支付供热费用。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高尔夫公司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审理焦点:
是否解除供热合同。
吴咏梅在申请停热后是否应支付供热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高尔夫公司与吴咏梅签订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吴咏梅提交的停用暖气热水报告中仅要求停用热水及暖气,并未要求解除供热合同,且审理中吴咏梅亦不同意解除供热合同。此外,高尔夫公司提供的供热水、供暖服务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解除供热合同需由业主大会决定。因此,法院对高尔夫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热力代供关系已经解除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供热费用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中不仅包含了暖气、热水费用,还包含了供暖设备的维护费用。吴咏梅虽申请停用暖气及热水,但供暖设备的维护费用仍应支付。结合吴咏梅已按照一定标准向高尔夫公司缴纳了2010年度的供热费用,且双方均认可高尔夫公司供热的成本高于收取的供热费用,法院酌定由吴咏梅按照其支付的2010年供热费用缴费标准的60%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供热费用4777元。
四、案件启示
在非集中供暖地区,开发商向业主出售的商品房含有供暖设施且约定由开发商供暖的,开发商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解除供暖合同应充分考虑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由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供暖费用中可能包含设备维护等费用,业主在申请停用供暖服务时,应了解相关费用构成及支付方式。
综上所述,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为处理类似供暖合同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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