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良申请国家赔偿案

麦良申请国家赔偿案是一起涉及错捕错判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赔偿请求人:麦良,原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起因:麦良因涉及广东省体育彩票“2900万空打案”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

二、案件经过

拘留与逮捕:

2007年3月14日,麦良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07年3月29日,经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审与二审: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麦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麦良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天河区法院重审。

天河区法院重审后判决麦良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天河区检察院和麦良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麦良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

2010年10月19日,麦良以错误拘留、逮捕和审判造成其损害为由,向天河区法院和天河区检察院申请赔偿。

2010年11月5日,天河区法院、天河区检察院作出《共同赔偿决定书》,认定麦良被错误羁押590天,决定赔偿麦良赔偿金人民币74003.7元。

麦良不服,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争议焦点

除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之外,麦良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赔偿请求

麦良提出的赔偿请求包括:

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支付造成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金。

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影响其政治前途的赔偿金。

支付其家属因身体及精神受损害的赔偿金。

责成广东省体育局向其补发工资、补贴等。

追究广东省体育局及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造成冤案错案的司法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赔偿决定

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麦良被错误羁押591天,两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麦良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为74129.13元(按200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两机关各承担1/2赔偿责任。

关于麦良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已得到违法确认,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无相关规定,故不予支持。

六、案件影响

该案凸显了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机关办案质量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关注与讨论。

综上所述,麦良申请国家赔偿案是一起涉及错捕错判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赔偿程序,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该案对于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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