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继承与保护的重要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齐良芷(齐白石五女)、齐良末(齐白石七子)等多位齐白石的合法继承人。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

案件起因:江苏文艺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齐白石的作品汇编成《煮画多年》一书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齐白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齐良芷等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审理过程

原告举证:

提交了《齐氏族谱》、《公证书》、《齐白石亲属表》等证据,证明其作为齐白石合法继承人的身份。

提交了《煮画多年》一书作为侵权证据,以及购书费凭证、律师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质证与辩称: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费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被告辩称其已与湖南湘潭齐白石纪念馆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并得到了齐白石后人齐金平与齐灵根的口头授权,且已支付了稿酬,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查明事实:

齐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著作财产权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齐白石纪念馆与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齐白石纪念馆并非齐白石的继承人,无权代表齐白石或其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

齐金平与齐灵根的口头授权并不能代表所有齐白石继承人的意见,且口头授权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齐白石去世后,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齐白石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应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煮画多年》的时间为2007年10月,仍在该保护期内,故被告的出版行为应依法得到许可。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未经齐白石或其继承人的许可,擅自出版齐白石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判决结果:

法院未直接给出具体的赔偿金额,但判决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停止侵害,并支付原告齐良芷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法院可能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在书面形式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件启示

该案件提醒出版机构在出版作品时,必须严格审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授权情况,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对于著作权继承人而言,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对于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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