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解读-主要涉及破产企业对于职工债务清偿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主要涉及破产企业对于职工债务清偿的特别规定,以及特定国有企业破产事宜的处理方式。以下是对这两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第一百三十二条解读: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对于破产企业在该法公布之前所欠职工的各类费用(包括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清偿顺序和方式。

1. 债务范围:涵盖了破产企业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欠职工的多项费用,这些费用都与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福利保障密切相关。

2. 清偿顺序:首先,这些费用将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偿。如果在此清偿后仍有不足部分,那么将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使用特定财产进行优先清偿。这里的“特定财产”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被用作担保的财产。

3. 优先权:重要的是,该条款赋予了职工债务在特定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即使这些财产上已存在其他担保权。这意味着,在清偿职工债务方面,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解读:

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在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的特殊事宜。

1.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法施行前,且符合国务院规定期限和范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2. 特殊规定:这些国有企业的破产事宜将不完全遵循《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定,而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反映了在处理特定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时,可能存在的特殊政策考虑和实际操作需要。

综上所述,这两个条款体现了《企业破产法》在保障职工权益和处理特定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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