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解读如下: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形下的破产处理机制,涉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人民法院以及金融机构本身。具体来说:
1.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的提出:
当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本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情形时(通常指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的中止:
如果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了接管、托管等措施,为了保障金融稳定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在金融机构被接管或托管期间,相关的法律诉讼或执行可能会暂时停止。
3. 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的制定:
当金融机构确实需要实施破产时,国务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将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程序、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资产清算和分配等事项。
综上所述,第一百三十四条为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旨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理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过程,需要各方密切合作,依法依规进行。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