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解读-主要规定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遵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它主要规定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一百二十七条解读:

1. 债务人的义务:

提交真实的资料: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些资料是法院和管理人了解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破产清算的重要基础。

移交财产和资料:债务人还需向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移交其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这是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必要措施。

2. 禁止行为:

提交不真实资料:债务人不得提交虚假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以免误导法院和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拒不移交或伪造、销毁资料:债务人不得拒绝向管理人移交必要的财产和资料,也不得伪造或销毁与财产状况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透明性。

3. 法律责任:

罚款:如果债务人违反了上述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指的是直接参与或负责违反行为的人员,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旨在惩戒违法行为,并促使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遵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第一百二十七条旨在确保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其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和运营信息,并配合管理人的工作。通过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该条款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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