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解读-主要规范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它主要规范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义务与传唤:

本条款首先明确,债务人的某些相关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这些人员通常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他们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债权人了解企业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这些有义务列席的人员未主动出席会议,人民法院有权进行传唤,即发出正式通知,要求他们到场。

2. 拒不列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传唤后,如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拘传是一种强制手段,通过物理方式将人员带至会议现场,以确保其履行列席义务。

除了拘传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这些拒不列席的人员处以罚款。罚款作为一种经济惩罚,旨在通过增加违法成本来促使相关人员遵守法律规定。

3. 陈述与回答的要求:

在债权人会议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仅需要出席,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会议要求进行陈述和回答。这包括如实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破产原因、资产处置情况等关键信息,以及回答债权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合理询问。

4. 违反陈述与回答规定的后果:

如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进行陈述、回答,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回答,人民法院同样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会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债务方通过隐瞒或歪曲事实来逃避责任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第一百二十六条是《企业破产法》中保障债权人会议顺利进行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条款。它通过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设定明确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而维护破产程序的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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