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是关于管理人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款解析
1. 主体与义务:本条的主体是“管理人”,即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管理、分配等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其义务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定时间内(十日内),完成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手续。
2. 时间与条件: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限制是“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这一时间限制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及时终结和破产人法人资格的及时消灭。同时,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和裁定书的法律效力。
3. 登记机关与程序: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登记机关通常是指破产人成立时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需要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后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二、条款意义
1. 保障法律程序完整:本条款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通过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可以防止破产程序因管理人的懈怠而拖延,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及时终结。
2. 维护市场秩序: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消亡的法定程序,也是终止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形式。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可以确保破产企业法人资格的及时消灭,防止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产生新的债务纠纷,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3. 保护相关利益主体:注销登记手续的完成意味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的彻底消灭,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破产企业法人资格的存在而遭受进一步损失。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相关利益主体如职工、供应商等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三、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了解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情况,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注销登记程序。
认真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积极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注销登记手续的顺利完成。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是关于管理人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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