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是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款内容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对终结破产程序请求的处理方式和裁定终结后的公告义务。
1.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当破产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 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在完成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在裁定终结后予以公告。
二、条款解析
1. 管理人职责:
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是管理人职责的一部分。
管理人在完成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终结。
2. 人民法院职责:
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的终结破产程序请求后,有义务在规定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如果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还应当履行公告义务,将裁定结果公之于众。
3. 程序终结的条件: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程序终结的一个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破产案件都会因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因为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如债权人的异议、诉讼或仲裁等。
另一个条件是管理人在完成最后分配后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条款意义
1. 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通过规定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对请求的处理方式和裁定后的公告义务,可以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合法终结。
2. 保护债权人利益:及时终结破产程序可以避免破产程序长期拖延,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秩序:破产程序的及时终结有助于清理市场中的僵尸企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四、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请求和报告,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作出裁定并履行公告义务,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是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