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条,主要围绕和解协议及其相关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为达成债务重组或清偿而签订的一种协议。
此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当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后,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债务人(即面临破产的企业)以及所有参与和解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协议一旦认可,各方都必须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违约。
2.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这里定义了“和解债权人”的概念。他们是在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时,对债务人持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简单来说,这些债权人没有获得特定的财产作为他们债权的担保。
这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因为他们的债权没有直接的财产支持,依赖于债务人整体资产的清算或重组情况。
3.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这条规定要求和解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或法院登记自己的债权,以便在破产程序中确认其权益的过程。
如果和解债权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他们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将无法行使相关权利(如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等)。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
然而,一旦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这些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仍可以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清偿条件来行使他们的权利,即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进行债务清偿。这保护了他们的基本权益,但前提是必须遵守和解协议的内容。
综上所述,这一条款旨在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同时明确了和解债权人的定义及其权利和义务。它平衡了债务人重组或清偿债务的需要与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需求,是破产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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