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九条,它明确规定了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特定权利和优先地位。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这里指的是那些在企业破产前已经对企业的某些特定财产设立了担保权的权利人。担保权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它们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这些特定财产可能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动产(如设备、存货)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如知识产权、债权等)。
2.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资产通常会被变卖以清偿债务。在这个过程中,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他们所担保的特定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分配破产财产时,这些担保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担保权人仍可以就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但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超过担保债权数额,则超出部分应当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总的来说,这一条款是破产法中对担保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它确保了担保权人在企业破产时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从而降低了他们的债权损失风险。这也体现了破产法在保护各方利益方面的平衡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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