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零八条解读-详细描述了破产程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终结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八条,它详细描述了破产程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终结的情形。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破产宣告前:这指的是在法院正式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的时间段。在此期间,企业的破产程序仍在进行中,但尚未达到最终的破产宣告阶段。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这句话说明,只要出现下面列出的任何一种情形,法院就有义务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且这一决定需要公开公告,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得知这一信息。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破产企业之外的实体或个人。如果这样一个外部实体或个人为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意味着他们愿意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从而增强了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可能不再必要,因此可以被终结。

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如果第三人直接为债务人偿还了所有到期的债务,那么债务人实际上已经没有未清偿的债务了。因此,破产程序的目的已经达到,可以被终结。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自己成功地偿还了所有到期的债务。既然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破产程序自然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了,因此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总的来说,这一条款为破产程序的灵活性和效率提供了保障。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如债务得到全额担保或清偿)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从而节省了时间和资源,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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