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四条,详细规定了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时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会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一种重组或调整债务的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无法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或者选择不执行该协议,就会触发本条款的规定。
2. 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旦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介入。法院在接到请求后,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意味着破产程序将回到原点,可能需要通过清算或其他方式来处理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
3. 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当和解协议被终止执行时,债权人在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关于债权调整的承诺都将失效。这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不会因为债务人的不执行而受到不公平的影响。
4.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尽管和解协议被终止,但债权人在协议执行期间已经获得的清偿仍然是有效的。而那些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将转化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5.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这是为了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公平对待。它意味着,如果一个债权人已经通过和解协议获得了部分清偿,那么在其他债权人达到相同的清偿比例之前,他不能继续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6.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即使在和解协议被终止的情况下,为执行该协议而提供的任何担保仍然有效。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可能已经提供了担保的第三方或债权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这一条款旨在确保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时,它提供了一种机制来恢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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