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解读-本条主要关于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延期及未提交草案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解读:

本条主要关于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延期及未提交草案的后果。

1.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意味着,一旦法院裁定企业进行重整,债务人或管理人就有责任在六个月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个草案是描述企业如何通过各种方式(如资产出售、债务重组等)来恢复经营能力、偿还债务的具体方案。

2.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的延期:

如果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期。人民法院在审查请求后,如果认为理由正当,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这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复杂情况。

3.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后果:

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可能的延期)未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未能按时提出有效的重整方案,法院将不再给予其重整的机会,而是直接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后,企业将进入清算程序,其资产将被变卖以偿还债务。

总的来说,这条法律规定了企业在重整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和责任,旨在确保重整程序的有效进行,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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