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解读-本条定义了重整期间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解读:

本条定义了重整期间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重整期间的定义:重整期间是指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的那一刻开始,一直到重整程序终止的这段时间。这是一个特定的时间段,用于企业进行财务和业务重组,以恢复其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起始时间:重整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允许债务人进行重整的那一刻。这意味着在此之前,企业可能处于困境或面临破产风险,而人民法院的裁定为企业提供了通过重整恢复经营的机会。

终止时间:重整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重整程序完成或终止的时刻。重整程序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终止,例如重整计划得到完全执行、重整失败导致企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被法院裁定终止。

在重整期间,企业的经营管理将受到法律和法院的监督,以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此外,重整期间也是各方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股东、管理层等)进行协商和谈判的关键时期,以达成有利于企业复苏的重整计划。

综上所述,第七十二条明确了重整期间的定义和范围,为企业在面临困境时提供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财务和业务重组的机会。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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