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解读-在重整期间,如果发生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解读:

本条详细列出了在重整期间,如果发生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况。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在重整期间,如果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没有改善,反而持续恶化,且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那么继续重整将失去意义。此时,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有助于及时止损,避免资源的进一步浪费。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进行欺诈活动,或者恶意地减少其财产(例如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或者采取其他明显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这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通过某种方式(如阻挠、威胁、不配合等)使得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那么重整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旨在确保重整程序能够在合法、公正和有效的环境中进行。当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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