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解读-本条主要涉及到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解读:

本条主要涉及到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这里指的是债务人(即处于重整程序中的企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暂时占有但不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包括租赁的设备、借用的资产或其他形式的合法占有物。

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在重整期间,这些财产的实际所有者(权利人)可能有权要求取回其财产。重整期间是企业进行财务和业务重组的关键阶段,企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这一规定强调了,如果财产的权利人想要在重整期间取回其财产,必须遵守事先与债务人达成的约定条件。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取回财产的时间、方式、费用承担等方面。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重整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防止因财产取回而干扰或破坏重整计划的执行。

总的来说,这一法条平衡了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和债务人重整的需要。它要求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遵守先前的约定,从而确保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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